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律师咨询,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核心内容: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通过途径等。下面。
离婚中涉及**公房**,交通**律师,如何受理
在离婚中涉及**公房**,如何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高明交通**律师,应以相邻**受理。
4、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佛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以相邻**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婚姻不是儿戏,不是你说一句离婚就离婚的,这里机涉及很多东西,如个人财产的区分,佛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因为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的,所以不能进行分割。下面给大家讲解一下那些属于个人财产。
一、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二、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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