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三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
(三)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1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 对**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批准与公告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的权利和期限。**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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