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评估,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硚口环境评估,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环境污染评估,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知单;**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应当及时**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环境检测,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1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编制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规划编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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