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环境检测,保障公民、1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 对**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科研生产项目,环境检测治理,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污染影响因素分析
绘制包含产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分析各种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列表给出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产生浓度、削减量、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达标情况;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具有致*、致畸、致突变的物质及具有持久性影响的污染物的来源、转移途径和流向;给出噪声、振动、热、光、放1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来源、特性及强度等;各种治理、回收、利用、减缓措施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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