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环评法》第22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0条也有类似规定,并且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环境检测机构,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近年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参差不齐、规划环评效力发挥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和地方改革实践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对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指导工作亟待加强。为夯实主体责任、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区域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及其有关部门、省级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符合**政策和相关****要求,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范围。
强化对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依法对已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核查,评估规划环评实施效果及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主要原因,根据核查情况向规划审批**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规划或者采取改进措施的建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强化对重污染或涉****污染物排放产业园区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依法开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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