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项目分类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特征,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1)I类: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建设项目;
(2)II类: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并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建设项目;
(3)III类:指同时具备I类和II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的建设项目。
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与范围的大小,将地下水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分为一、二、三级。

4)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
①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
②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河流、湖泊(水库)、海湾的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情况。
③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
④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植物、农作物等情沉。
⑤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
⑥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情况,人口密度。农业概况,土地利用情沉,交通运输情况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情况。
⑦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情况。
⑧其他环境污染、环境*坏的现状资料。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1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评估报告,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 对**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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