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矿产开采等)、项目建设、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止植被*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保护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海洋环境,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占树名木。在项目建设方案研究中必须包括环境保护方案的研究,并形成相应的环境保护篇(章)。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本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污染源及所在地区的环境特点,结合各专项评价的工作等级和调查范围,筛选出应调查的有关参数。
(2)充分搜集和利用现有的有效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并分析现状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3)对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环境状况应、详细调查,给出定量的数据并做出分析或评价;对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近年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参差不齐、规划环评效力发挥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和地方改革实践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对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指导工作亟待加强。为夯实主体责任、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区域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及其有关部门、省级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符合**政策和相关****要求,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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