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章 总 则
条 【目的依据】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科学使用岸电,岸电,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行规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职责和本办法,负责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建设或改造码头岸电设施,国内水路经营者加装船舶受电设施,岸电电源,港口经营人、码头岸电经营人向船舶提供岸电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和本办法,船用岸电,负责对船舶加装受电设施、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主体责任】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港口经营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岸电经营人、船舶等应当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建设岸电和受电设施,船舶岸电,按规定供应和使用岸电,并接受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鼓励政策】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支持政策,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务码头和公务船舶应当建设岸电(受电)设施并使用岸电。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高压、低压岸电业务。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十一篇 第5章 船舶岸电系统
5.1.1 一般要求
5.1.1.1 本章适用于本**第 5 篇第 7 章第 2 节 7.2.8 要求使用岸电的船舶。
5.1.1.2 船舶应至少安装本章规定的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中的一种, 并满足本章的相应要求。
5.1.1.3 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5.1.1.4 若船上安装的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与本章所述布置不同时, 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可接受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其他布置形式。
5.1.1.5 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安装处所若出现**气体和/或**性粉尘, 除非该船载装置是适合**气体和(或)**性粉尘的合格防爆产品,否则应禁止使用。
5.1.1.6 船舶应建立和实施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以确保连接岸电时的操作安全。该程序可构成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岸电系统项目
产品符合JTT 814.2-2012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 第2部分: 低压上船》要求
术语和定义
1.低压变压变频电源--改变电压和频率的低压供电装置
2.逆功率保护--低压变压变频电源和船舶发电机同步并网时,避免由船舶发电机向低压变压变频电源输出侧逆送功率的一种保护
3.分界点--以各功能单元输出侧的额定电压有效值作为单元的功能接顶点
4.高压部分--功能单元输出侧的额定电压有效值不小于6kV的部分
5.低压部分--功能单元输出侧的额定电压有效值不大于1kV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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