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十一篇 第5章
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5.2.2负载转移
5.2.2.1 岸电和船舶电源之间的负载转移可以通过断电或短时并联方式进行。
5.2.2.2 当采用断电方式进行负载转移时,船舶岸电系统, 应采取措施避免船舶发电机(包括应急发电机) 和岸电同时供电。
5.2.2.3 当采用船舶发电机与岸电短时并联方式进行负载转移时, 应确保船电系统电压和频率波动满足表 5.2.2.3 的要求。
5.2.2.4 采用短时并联方式时,船用岸电,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有船舶电源和岸电的同步设备;
(2) 负载转移如采用自动方式时, 也应能手动进行;
(3) 在负载安全转移的前提下,岸电箱, 短时并联运行的时间应尽可能短;
(4) 当负载转移超过了确定的时间限值时,岸电, 应停止转移, 断开岸电连接断路器, 并在有人值班处所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
(5) 负载转移时应避免出现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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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章 总 则
条 【目的依据】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科学使用岸电,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行规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职责和本办法,负责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建设或改造码头岸电设施,国内水路经营者加装船舶受电设施,港口经营人、码头岸电经营人向船舶提供岸电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和本办法,负责对船舶加装受电设施、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主体责任】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港口经营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岸电经营人、船舶等应当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建设岸电和受电设施,按规定供应和使用岸电,并接受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鼓励政策】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支持政策,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务码头和公务船舶应当建设岸电(受电)设施并使用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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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十一篇 第5章
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5.2.3 短路保护
5.2.3.1 可并联连接的发电机总容量大于 250kVA 的船舶在并联接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 其方法按照公认的标准进行。
5.2.3.2 岸电供电期间, 船舶配电系统中任何安装点的预期短路电流不应超过该点断路器的短路分断和接通能力。
5.2.3.3 进行短路评估时, 应考虑岸电和船舶电源馈送的预期短路电流, 可考虑采取下列措施以限制连接岸电时的预期短路电流:
(1) 防止岸电与船舶电源并网运行; 或
(2) 并网连接转移负载期间限制运行船舶发电机组数量, 和/或限制岸电供电电源输入至船舶配电系统的短路电流。

岸电-中舟船舶-船舶岸电系统由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船舶备件,甲板机械,通导设备”等业务,公司拥有“产品适用于MAN,WARTSILA等品牌的柴油机”等品牌,专注于船舶及配件等行业。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吕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