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低压、高压岸电业务。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十一篇 第5章 船舶岸电系统
5.1.2 定义和术语
5.1.2.1 本章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如下:
(1) 船舶岸电系统: 系指在船舶正常营运靠港期间港口向船舶供电的设备, 包括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
(2) 交流低压岸电系统: 系指港口向船舶配电系统供电的电源(即岸电) 额定电压(相间电压) 为 1kV 及以下的船舶岸电系统。
(3) 交流高压岸电系统: 系指港口向船舶配电系统供电的电源(即岸电) 额定电压(相间电压) 为 1kV 以上且 15kV 及以下的船舶岸电系统。 典型的交流高压岸电系统结构组成如图 5.1.2.1 所示。
(4) 船载装置: 系指安装在船舶上, 用于连接岸电的设备。 对于交流高压岸电系统,一般包括插头/插座、 岸电连接配电柜(板)、 变压器、 岸电接入控制屏、 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
(5) 岸基装置: 系指安装在港口,船用岸电箱, 用于向船舶提供岸电的设备。
(6) 电缆管理系统: 系指船舶对船上安装的船载装置与岸基装置相连接的岸电电缆进行管理的系统。 典型的电缆管理系统是由电缆绞车、 电缆长度或张力自动控制设备和相关仪表组成。 船舶通过电缆管理系统收放岸电电缆, 与岸电进行连接。
(7) 等电位连接: 系指使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导电部件之间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相关要求】岸电的电能质量、电力供应与使用等应符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以及电力领域的**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
码头岸电经营人应当依法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范围】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不包括渔业、军事等船舶。
第三十八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活动包括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或改造、中国籍船舶加装受电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船舶受电设施释义】本办法所称船舶受电设施,船舶岸电,是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第四十条 【码头岸电经营人释义】本办法所称码头岸电经营人是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或单位。
第四十一条【有效替代措施释义】本办法所称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作为动力,关闭主机和辅机,船用岸电,或者采取其他可达到等效减排效果的措施。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章 总 则
条 【目的依据】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科学使用岸电,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有关**、行规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职责和本办法,负责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建设或改造码头岸电设施,国内水路经营者加装船舶受电设施,港口经营人、码头岸电经营人向船舶提供岸电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和本办法,负责对船舶加装受电设施、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主体责任】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港口经营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岸电经营人、船舶等应当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建设岸电和受电设施,按规定供应和使用岸电,岸电,并接受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鼓励政策】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支持政策,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务码头和公务船舶应当建设岸电(受电)设施并使用岸电。
中舟船舶(图)-船用岸电箱-岸电由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