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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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经销批发
所在地区:河北 秦皇岛
联系卖家:高扬
手机号码:13833520057
公司官网:BFMP20182018.tz1288.com
企业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9号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秦皇岛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船舶领域深耕30年,致力于MANWARTSILA二冲程、四冲程柴油机零部件零售和批发,同时为响应国家绿色环保政策,自2019年开始进行船舶岸电授电系统改造工程,前后为2万吨级以上大型货船改造30余艘,领先国内同行水平,我公司理念:服务保证、技术保证、质量保证。欢迎......

岸电-中舟船舶-船舶岸电

产品编号:1000000000001824038                    更新时间:2021-01-07
价格: 来电议定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qinhuangaobeifangmarineexp&
  • 公司官网:BFMP20182018.tz1288.com
  • 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9号

联系人名片:

高扬 138335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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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维护**】码头岸电经营人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码头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的维护**,发生故障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培训要求】码头岸电经营人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事故应急】港口经营人、码头岸电经营人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岸电,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制度】鼓励码头岸电经营人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岸电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文件查阅或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港口经营人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码头岸电经营人提供岸电服务,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加装受电设施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文件查阅或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船舶按照规定加装受电设施、使用岸电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港口经营人、港口岸电经营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关于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纳入交通运输**管理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项目设计满足JTS 155-2019 《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4.3 防雷接地和安全防护

4.3.1 码头岸电设施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装置对**雷电波采取过电压保护措施

(2)避雷装置和引下线可靠连接,并考虑腐蚀的影响

(3)电气设备金属部分可靠接地

(4)接地电阻符合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4.3.2 码头岸电设施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有关规定

4.3.3 码头岸电设施的配电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中性点经电阻接地方式

4.3.3.2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IT方式

4.3.3.3 采用TN方式的配电系统应通过隔离变压器向船舶供电

4.3.4 码头岸电设施应具备接地故障指示、报警和保护等安全功能

4.3.5 岸电接电装置应可靠接地,并做好接地*识

4.3.6 高压码头岸电设施应设有船岸等电位连接装置

4.3.7 高压码头岸电设施应设置船岸供电连锁控制回路

4.3.8 码头岸电设施继电保护应依据合理的运行方式和可能出现的故障类型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的有关规定

4.3.9 保护装置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只有一个接地点,且宜就近接地,二次回路电流测量允许误差应为±3%




秦皇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船舶罚则】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使用岸电但未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岸电系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岸电箱,下列情况除外:

(一)船舶或码头岸电设施故障,无法使用岸电的;

(二)发生了紧急情况,无法使用岸电的。

第三十三条 【码头岸电经营人罚则】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岸电使用情况的码头岸电经营人,船舶岸电,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码头岸电经营人罚则】码头岸电经营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岸电服务,或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超过3个月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监管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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