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中的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此,根据这一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权。在确立这一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高人院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将已的财产出租时,如果人未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已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权实现造成承的损失,由承自己承担。

对于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信得过的武汉***顾问,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由于对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尚缺乏法定的客观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由法官在房屋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正因这种认定标准的弹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购房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房的请求时更要谨慎从事,好事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信得过的武汉***顾问-鹰和卓律所由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选择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9号泛悦城T2写字楼1006室,多年来,鹰和卓律所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楼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鹰和卓律所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