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所谓“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所谓“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低年限。由于主体结构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层高降低必然导致房屋使用空间减少,造成房屋居住使用的舒适度降低,因此购房人是有权要求索赔的,当然,武汉婚后房产分割律师事务所,由于《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究竟如何确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参照上述解释中关于房屋面积缩水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酌情判定一个损失额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本案中赵先生提出的诉求及其计算方法并无不妥,但由于查明开发商的规划、施工文件中载明的房屋高度确实为3.8米,4.2米的约定是开发商的意思表示错误所造成,而并非恶意违约所造成,故按照缔约过错责任酌情判定开发商赔偿损失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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