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房屋承zu人,房屋共有人,公有住房原住户,原产权单位,其中房屋共有人优先于承zu人。而且有限购买权必须在有效的期限内行使。承zu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zu人在出zu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zu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xian于房屋。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返还租赁物。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解释之所以明确规定了该规则,主要是考虑到在租赁关系中,特别是对于房屋租赁而言,承往往因不具备自有住房,经济上困难而需要租赁房屋,武汉房产买卖律师,处于弱势地位,对其予以适当的保护,使其租赁关系相对稳定是必要的,这种保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基于租赁房屋权利瑕疵的合同解除权。租赁房屋的权利瑕疵,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比如出擅自出租了他人所有的房屋,或第三人就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提出了异议等;其二是租赁房屋被***或者行政***依法查封的。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承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建设的房屋不可等同于权利瑕疵的房屋,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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