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提醒】
层高降低必然导致房屋使用空间减少,造成房屋居住使用的舒适度降低,因此购房人是有权要求索赔的,当然,由于《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究竟如何确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参照上述解释中关于房屋面积缩水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酌情判定一个损失额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本案中赵先生提出的诉求及其计算方法并无不妥,但由于查明开发商的规划、施工文件中载明的房屋高度确实为3.8米,4.2米的约定是开发商的意思表示错误所造成,而并非恶意违约所造成,故按照缔约过错责任酌情判定开发商赔偿损失也是合法合理的。
【分析解答】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案中,赵某在将房屋出卖给唐女士时,已经告知了刘先生,刘先生并没有购买房屋的意思,所以刘先生不能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但刘先生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请求认定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唐女士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是不会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腾房的请求的。

对于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融创武汉***顾问是谁,《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由于对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尚缺乏法定的客观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由法官在房屋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正因这种认定标准的弹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购房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房的请求时更要谨慎从事,好事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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