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提醒】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可以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如果出未将所售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善意的买受人,则应当赔偿因此给买受人带来的损失。本案中,诉争房屋已经为唐女士所有,但刘先生与赵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3月4日方到期,故刘先生有权继续租住房屋至租赁期满,当然其也要按照原约定向唐女士***房租。至于唐女士因继续履屋租赁合同,而导致其不能占有、使用房屋的“损失”,因其在买房时对所购房屋租赁的事实是知情的,其无权向赵某主张赔偿,房地产律师在线咨询,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
本案的案由属于商品房买卖***之诉,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不须讨论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开发商认为其不是噪声污染的加害者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作为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开发时应当根据小区的位置事先考虑噪声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劳动***律师在线咨询,这是其作为卖方的义务。当然,律师在线咨询,本案中如果开发商事后能够与立交桥的主管单位协商,通过加设隔音设施降低交通噪声,在线咨询律师免费解答,使小区住宅内的噪声降低到不影响居住的范围,则也就可能不会退房了。

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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