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协商调解
若是二手房房主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过户的话,购房者可以适当理解下,与房主协商,换一个时间来过户也是可以的。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会将房屋产权过户时间做好约定,而且还会标明违约责任等等,若是二手房主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来过户的话,就属于违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来处理,可以要求房主立即过户,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购房者的损失。
3、去fa院起诉
上述两种方式都试过后,二手房主依旧不配合过户的话,可以给卖方发催告函,或者直接到当地fa院起诉,要求房主赔偿购房者的损失。
【律师支招】
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果承希望在租金稳定的情况下实现长期租赁,则要严格解约的条件,通过高昂的解约成本,制约出在租金上涨行情下的解约冲动。相反,如果承本身流动性较大,希望随时能解约走人,则可以约定比较宽松的解约条件。当然,这种宽松对双方一般都是对等的。
2、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效力,相反,还将构成违约。因此,承在确定要解除合同时,好事前咨询律师,避免违约的发生。

【律师提醒】
层高降低必然导致房屋使用空间减少,造成房屋居住使用的舒适度降低,因此购房人是有权要求索赔的,当然,由于《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究竟如何确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参照上述解释中关于房屋面积缩水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酌情判定一个损失额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本案中赵先生提出的诉求及其计算方法并无不妥,但由于查明开发商的规划、施工文件中载明的房屋高度确实为3.8米,免费***咨询网站,4.2米的约定是开发商的意思表示错误所造成,而并非恶意违约所造成,故按照缔约过错责任酌情判定开发商赔偿损失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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