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购买二手房首先要核实清楚现有的户籍登记情况,是否是出卖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户籍,这涉及出卖人能否实际将户籍迁出。如果出卖人在取得房屋产权时即是通过二手房交易,则可能出现所登记的户籍为前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
7.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高人院公报》2018年第2期)
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房产买卖律师电话,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海淀区房产买卖,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钱某与李某2018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某将与妻子林某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某,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某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某与妻子林某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李某起诉到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某来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钱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某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某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房产买卖合同***请律师,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由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某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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