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石景山区房屋买卖,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房屋买卖***如何处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房屋买卖***律师电话,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关于房屋“按揭”合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四、购房者抛房断供引发的***责任分析
抛房断供是近来房地产市场低迷,房屋买卖律师费用,房屋成交量下降,以及房屋价格下行压力增大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抛房断供者大多为***性购房者,对他们来说购买房子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房屋增值,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房屋市场价格下行的形势下,当房屋的市场价值小于***性购房者的剩余还款总额和***时,***性购房者就会违反合同的约定,抛房断供,意欲将房屋价格下行的风险转嫁给***和开发商。
购房者抛房断供是一种实质的违约行为。给按揭***的资金安全带来了重大风险。购房者抛房断供后,***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有关违约的规定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来挽回损失或者督促购房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和开发商签订的保证、回购条款要求开发商回购购房者抛弃的房屋,将房屋价款优先受偿,对于不足部分可以追究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直到偿还全部房屋。
19.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2011)河民初字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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