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进行行为保全的,二手房屋违约律师咨询,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或遭受其他损害的,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的的保全裁定。(北京海淀(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18.出卖人将房屋出***又转卖他人,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二手房屋***律师电话,是否***了合理对价,以及其与出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均是判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的依据。(云南省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
1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取得权属登记买受人的权利并不当然优先保护
毛某于2018年取得一套***安置房。当年10月,毛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毛某因结欠王某的到期***未归还,遂约定以该套安置房来抵偿***,并且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了***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后,石景山区二手房屋,以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已经付清房款并且实际入住的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则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后认为,二手房屋律师咨询,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应当认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取得权属登记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本案中毛某与王某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王某虽然取得了权属登记,但是王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赵,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明显,而王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情况,并不了解已经有人入住,该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当推定王某对房屋已经有赵某购买,并且占有使用的事实为明知,因此王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第三人赵某的利益。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王某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房款并且装修入住的赵某的合同权利应予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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