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办公室买卖打官司,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补充:《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秦皇岛办公室买卖,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办公室买卖合同***,***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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