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8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的首付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郑某诉至,要求邵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终驳回了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关于房屋“按揭”合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四、购房者抛房断供引发的***责任分析
抛房断供是近来房地产市场低迷,房屋成交量下降,以及房屋价格下行压力增大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咨询,抛房断供者大多为***性购房者,对他们来说购买房子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房屋增值,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房屋市场价格下行的形势下,当房屋的市场价值小于***性购房者的剩余还款总额和***时,***性购房者就会违反合同的约定,抛房断供,二手房买卖***律师电话,意欲将房屋价格下行的风险转嫁给***和开发商。
购房者抛房断供是一种实质的违约行为。给按揭***的资金安全带来了重大风险。购房者抛房断供后,***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有关违约的规定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来挽回损失或者督促购房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和开发商签订的保证、回购条款要求开发商回购购房者抛弃的房屋,将房屋价款优先受偿,对于不足部分可以追究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直到偿还全部房屋。
30.买卖双方以逃避***房地产交易税收为目的而达成的更名条款无效后,如不影响双方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二手房买卖律师咨询,且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无损公共利益,则该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从维护诚实***原则和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出发,应支持双方根据合同目的,唐山二手房买卖,并依照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继续履行。((2012)扬民终字第0058号)
31.房屋差价损失是典型的机会成本损失,这种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实际上是无奈下的强制交易。在审判实践中有填平法和收益法两种常见方式,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适用收益法,将出卖人转卖的价格减去涉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出卖人的违约收益,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让出卖人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利益。((2013)二中民终字第0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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