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房屋交付使用后,***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规定的***机构计收逾期***的标准计算。”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应承担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好约定办理***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店铺租赁合同***咨询,以防开发商恶意拖时间。
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像“”“”“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具体标准是什么,“”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22.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此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店铺租赁***律师费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店铺租赁违约律师代理费,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石家庄店铺租赁,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由此可见,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依照***规定,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制定房屋的保修条款。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出卖人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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