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房屋产权***违约律师多少钱,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2.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两成左右。
3.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三十三条项和《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法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高院(2018)高法民申1175号)
开发商免于履行交房通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李某向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8年5月20日前通知李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期后,房产公司迟迟未能通知李某接收房屋,房屋产权***违约怎么办,买房人李某遂诉至,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买房人仍未收到书面收房通知的,东城区房屋产权***,应自行索取,房产公司认为可以不履行交房的通知义务。经审理后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属于免除了卖方及开发商通知买房收房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属于减免出卖方责任,加重买受方责任,因此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开发商仍应向购房人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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