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国际海运物流查询,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海运物流,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海洋运输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运输体制也在不断地发生相应的变革。1955年8月,成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海洋运输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作为经营国际贸易运输的公司,同时仍然保留中国租船公司(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以适应对外开展租船业务的需要。为了发展我国的远洋运输事业,国际海运物流销售,1960年成立了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Company,COSCO),并建立了我国自己的远洋船队,担负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形式的发展,1993年又成立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简称中远)。中远拥有各种远洋船舶600多艘,1700多万载重吨位。其中干散货船有200多艘,1100多万载重吨,居世界首位。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拥有集装箱船约130艘,载箱能力为21万TEU,国际海运物流服务,居位。


海运代理作为船公司的代理,应与船公司是平等的委托关系。但目前能成为船公司的订舱代理和代理的海运代理数量不多,大多数海运货代在运价、舱位、签单等方面与没有货运代理资格牌照的其他代理几乎没有竞争优势。无船承运人的加入会使目前的市场秩序更趋于复杂多变,竞争程度白热化。
从2003年开始,我国外向型制造业迅猛发展生成了大量集装箱货源,海运市场呈现出运力供不应求的状况,船公司与海运货代的地位发生了倾斜,海运货代落入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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