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解答】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案中,赵某在将房屋出卖给唐女士时,已经告知了刘先生,刘先生并没有购买房屋的意思,所以刘先生不能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但刘先生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请求认定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唐女士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是不会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腾房的请求的。

经济适用房的新老划断:相关政策、***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有新规定的,大学园路******律师,适用其规定。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律师支招】
1、房屋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询问出并查明该房产上是否存在已设立的权,以便于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损失。
2、对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在租赁房屋上已设定权的,承应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权人行使权致使承不能行使承租权时,出应给与承的经济赔偿数额,届时,承可以据此要求出承担违约责任。

大学园路******律师-鹰和卓律所(图)由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提供。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湖北 武汉 ,***服务的见证者,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鹰和卓律所***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鹰和卓律所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