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卖家拒绝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违约。***并未禁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如卖家签订合同后又拒绝过户,则构成违约。
书节选:
认为,关于甘卖家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向肖买家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违约金及赔偿中介费和律师费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越秀区咨询,双方曾于2020年8月27日到房屋办理网签及过户等手续,但因肖买家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公司名下,而甘卖家则仅同意过户至肖买家本人名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双方终未能完成后续交易手续,进而引发本案。依据双方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卖方知悉并同意买方将该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到买方的公司名下”,故甘卖家拒绝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肖买家公司名下,不符合双方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肖买家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甘卖家返还已付购房款5万元并***违约金5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15000元及律师费损失2000元合法有据,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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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介服务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中介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做出对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如下面这个案件,中介起诉买家***延迟***中介费的滞纳金,但中介费***时间并未明确约定,终驳回其该项请求。
书节选:
关于逾期***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的问题。各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X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丙方依法促成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当事人应当于【于年月日前】【签署本合同当日】向丙方***中介服务费”,从合同上下文条款的设置来看,此处【于年月日前】与【签署本合同当日】之间应属于选择关系。在合同上下文条款中,对于同一条款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选择情形的,未选择的内容采用斜线划掉排除适用的选项,但《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对中介服务费的***时间条款中未进行明确选择,没有划掉其中一项,亦未对其中一项打钩选择,导致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付款时间产生争议。合某公司作为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合同条款约定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合某公司不利的解释。同时,结合《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对于中介服务费的缴交时间没有填写的事实,可以认定吴买家与合某公司对中介服务费的***时间未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合某公司主张吴买家应当在合同签订当日***中介服务费,要求吴买家***逾期***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吴买家向合某公司***逾期***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吴买家有关滞纳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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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买家的配偶要做原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买家的配偶又在任何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一起做原告。如没有,则不能做原告。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为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落款乙方为余买家,郑某作为余买家的配偶并未在上述合同上签字,虽郑某在2017年6月19日《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作为合同乙方签字,但刘卖家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据此认定郑某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共同乙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刘卖家与余买家。郑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为此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驳回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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