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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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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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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咨询-广州合拓(在线咨询)-花都区咨询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0146347                    更新时间:2022-03-24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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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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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几年后过户,卖家能以买家无购房资格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合同约定了几年后过户,则不能确定到时买家有无购房资格,此种情况下卖家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起诉解除合同就被驳回,买家反诉交房并***迟延交房违约金就被支持。



书节选: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因李买家现不具备购房资格而须予解除及方卖家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每日按总房价款的0.05%标准向李买家***逾期交房违约金。李买家与方卖家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产权转移登记第3款约定,自该房屋可以办理存量房网签及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乙方或乙方的第三人名下。因该条中有关选择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李买家第三人名下的约定,现方卖家不同意履行,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且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3款的约定“自该房屋可以办理存量房网签及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卖家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向李买家交付涉案房屋,而其拒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李买家主张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每日按照总房价款的0.05%计算方卖家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一审经核算,认定每日0.05%的标准过高,酌情予以调整为每日0.02%,同时违约金的总额以房屋总价款为限是一审行使自由裁量权,尚无不妥,故本院可予维持。

综上,方卖家交楼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一方***代签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另一方知道后可起诉合同无效。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合同》及《房地产合同》合同效力的认定。广东华某中心对案涉《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地产合同》、《合同》上“张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上述文件中“张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书写,均不能视作张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中涉及张某的部分无效。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与齐某的名下,系其二人夫妻共有房产,齐某未经张某的同意,以案涉房产作为的物并与王某签订了《房地产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同意以案涉房产为齐某的设立或存在事后追认行为,故该《房地产合同》应为无效。王某在庭审中亦承认“张某的签名是齐某带人签的”,故可认定王某明知签订合同的并非张某本人,其不适用权的善意取得。因此,王某关于案涉房产具有效力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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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不成功,卖家房屋被查封,谁构成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买家不成功并不当然构成违约,合同一般有约定不成功就全款交付。而卖家房屋被查封则一定无法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双方互不赔偿,二审认为卖家购房违约,但因买家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房屋内有人住,收房不容易,于是酌情降违约金从20%房款降为10%房款。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买家的申请若未能获得***批准,需要完成交易过户手续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当天向陈卖家付清余下全部成交价款,可能增加陈卖家的交易风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郑买家后续的付款及履行情况来看,该风险可以消除,陈卖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此向郑买家提出异议或要求郑买家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涉案房屋因陈卖家与其陈结仪的另案被查封。因此本案系陈卖家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所能够获得的房屋价值必然有所减损。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总房款的10%,即265000元,对郑买家主张的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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