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定金后即交房合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合理。一般是在收齐全部房款之后才交房。如下面这个案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定金后7天内即交房,但是买家在合同签订当天就提出要解除合同,后故意不收房拖足时间,并起诉卖家逾期交房违约。终认定是买家违约。
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罗买家主张谭卖家逾期交付房产构成违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赔偿律师费、居间服务费损失是否成立;2.一审判令罗买家承担反诉费用是否恰当。
罗买家与谭卖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谭卖家应在收取10万元定金7天内向罗买家交付房屋,即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10日。但根据谭卖家所提供的双方与中介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罗买家一方在合同签订当天已因担心交易风险而向中介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上诉要求谭卖家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并赔偿律师费、居间服务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罗买家提出的反诉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实际是因罗买家丧失履约意愿所致,一审亦已确定罗买家系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谭卖家有权选择以房屋成交价20%的标准(即530000元)要求罗买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系在综合考量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况下减免了罗买家的责任,仅判令其在没收定金范围内承责,海珠区咨询,同时承担本诉及反诉费。故一审对于反诉费用的调处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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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都说对方不肯履行合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举证证明,如都无证据,则可以根据庭审时双方是否愿意继续交易的态度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卖家仍然愿意继续卖,买家却不愿意继续买了,认定是买家构成违约。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关于交易双方何方行为构成违约导致本案***产生的问题。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虽有合同外因素产生履行障碍,但双方仍能坚持以履约为前提自力救济,至陈卖家取得***同贷书、李卖家取得***同意涂销证明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具备实现条件,双方应及时、善意履行后续***房款、办理过户等义务,但陈买家在李卖家发函明确要求继续交易情况下,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认定陈买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陈买家要求李卖家***违约金、中介费没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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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合同约定不清怎么办,卖家拒绝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违约。***并未禁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如卖家签订合同后又拒绝过户,则构成违约。
书节选:
认为,关于甘卖家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向肖买家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违约金及赔偿中介费和律师费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合同应写条款咨询,双方曾于2020年8月27日到房屋办理网签及过户等手续,但因肖买家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公司名下,而甘卖家则仅同意过户至肖买家本人名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双方终未能完成后续交易手续,进而引发本案。依据双方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卖方知悉并同意买方将该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到买方的公司名下”,故甘卖家拒绝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肖买家公司名下,不符合双方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肖买家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甘卖家返还已付购房款5万元并***违约金5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15000元及律师费损失2000元合法有据,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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