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购买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后,卖家有义务配合办产权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合同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并未约定卖家要配合买家办理产权证,也明确告知买家车位没有产权证。买家接收车位后,起诉卖家违约,就不支持。
书节选:
认为,涉讼合同是合法有效。因涉讼车位并无产权证,双方买卖的仅为车位使用权,现梁卖家已向王买家交付了涉讼车位的及车位卡,并与王买家就涉讼房屋及车位的交接进行了确认,签订了《房屋交接表》,且于物管处就《车位转让协议》进行了备案,另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复函亦表明该司对涉讼车位已变更由王买家使用的情况知悉且无异议,涉讼车位可正常使用,故对梁卖家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其已履行了为其能否取得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文件证明其对涉讼车位享有使用权,而非其能否实际使用涉讼车位,故就王买家无法使用涉讼车位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王买家以梁卖家未履行车位交付义务为由要求***违约金、赔偿中介服务费及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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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原卖家同意,否则对原卖家不发生效力。光是知情不反对不代表是同意,该同意需是明确的书面同意。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买家向蔡卖家主张返还购房款应否予以支持。首先,关于蔡卖家主张蔡卖家与汤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概括性转让给刘买家,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刘买家承担的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同于***转让和***转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其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方面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由此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未成年子女房产出售咨询,根据2018年4月18日蔡卖家与汤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可知,汤某对于涉案房屋过户至刘买家名下是知晓的,但这并不等同于汤某同意刘买家取代蔡卖家地位而作为合同相对方,从上述补充协议内容及合同的具体履行来看,蔡卖家对于其与汤某的买卖合同仍负有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等义务,汤某与蔡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地位并未发生改变,这亦是蔡卖家与汤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后,仍需蔡卖家作为合同相对方向汤某起诉的原因,故认定刘买家与蔡卖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对汤某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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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一次性付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是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价值一千多万,因卖家未按期涂销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买家起诉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买家无任何违约行为,但却因担心交易安全拒绝将房款一次性提存到账户上,只愿意提供巨额房产。终也只能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否继续履行,郑卖家应否向张买家***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本院认为:
首先,番禺区咨询,张买家与郑卖家签订合同后,仅***了部分楼款360万元,尚有剩余大部分房款未***;其次,尽管郑卖家已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公证继承手续,但涉案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为郑某,仍尚未办理权属登记至郑卖家名下的手续;再次,涉案房屋尚有***设定的权未涂销;,经一审释明,张买家不同意提存剩余房款,亦无法证实其已具备偿还***及***剩余房款的能力。二审中,经本院再次释明,张买家既不愿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综上,根据《合同法》百一十条的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履行障碍,张买家主张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不充分,对其主张郑卖家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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