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购买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后,卖家有义务配合办产权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合同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并未约定卖家要配合买家办理产权证,也明确告知买家车位没有产权证。买家接收车位后,起诉卖家违约,就不支持。
书节选:
认为,涉讼合同是合法有效。因涉讼车位并无产权证,双方买卖的仅为车位使用权,现梁卖家已向王买家交付了涉讼车位的及车位卡,并与王买家就涉讼房屋及车位的交接进行了确认,签订了《房屋交接表》,且于物管处就《车位转让协议》进行了备案,另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复函亦表明该司对涉讼车位已变更由王买家使用的情况知悉且无异议,涉讼车位可正常使用,故对梁卖家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其已履行了为其能否取得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文件证明其对涉讼车位享有使用权,而非其能否实际使用涉讼车位,故就王买家无法使用涉讼车位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王买家以梁卖家未履行车位交付义务为由要求***违约金、赔偿中介服务费及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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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合同对付款及过户时间约定不清起争议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就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花都区咨询,不能协商一致就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定金退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居间买卖合约》解除时间以及麦买家是否有权要求余卖家***违约金及中介费。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麦买家与余卖家、创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约》虽然合法有效,但由于该合同约定麦买家以***按揭方式***楼款,双方未对首付楼款数额及付款时间、交易过户时间、中介费的计算、分担进行明确约定,且在双方履约过程中出现余卖家不一致时,各方对《房屋居间买卖合约》中上述内容未能明确并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对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达成一致,而双方直至麦买家提起本案时才就《房屋居间买卖合约》的解除达成一致,据此认定麦买家及余卖家、创某公司对此均有过错责任,并确认涉案合同于2020年4月13日解除,并驳回麦买家的全部诉请。
麦买家主张余卖家就涉案房屋设立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余卖家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3月4日签订涉案合同后,一直未能就涉案合同履约细节达成一致,余卖家于2018年11月就涉案房屋办理登记,卖家不配合办理贷z款咨询,麦买家直至提起本案亦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且该可以涂销,并不会造成该合同履行不能,麦买家该主张事实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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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家未按期付款,卖家因欠债房屋被查封,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都构成违约,二手房交易程序咨询,此种情况下一般已付的房款返还,互不赔偿。
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及违约责任认定、分配问题。根据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买家应当按约如期***全部购房款,但其因自身授信原因未能获得***按揭,到期亦未通过其他方式付清剩余房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涉案房屋因林卖家的原因已于2019年8月22日被另案查封,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林卖家亦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认购书、房屋买卖合同等已经解除且违约责任在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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