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受托人连***委托书都没有就卖房构成表见代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受托人连***委托书都未提供,但因受托人是房屋共有人,且其一次性出售多套房屋,其余房屋均成功过户,银z行一直不放款怎么办,且是在开发商公司的***下进行,合同签订后卖家业主收取了房款,多年后未提出异议。终认定受托人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卖家配合买家过户。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何某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因案涉买卖合同在本市限购之前已签订,吴买家亦已***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案涉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无障碍,故本案可判令继续履行,本院对吴买家要求过户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案涉买卖合同约定,吴买家尚有余款9万元需在办理过户后***,由于何某、顾某未在本案中对此提出反诉或提出主张,付款条件也未成就,何某、顾某可另案主张,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另外,案涉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屋过户的税、费由吴买家承担,故在办理过户时税、费均由吴买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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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几天就不卖了,违约金能减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酌情减少。如下面这个案件,刚签订合同3天,卖家得知房屋可能被征收,就说不卖了,终违约金10万(合同约定是19万)。
书节选:
至于姚买家要求张卖家承担19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违约金为成交总价的10%,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即190000元,但是综合在签订合同后的三日内,张卖家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且在2019年10月23日,张卖家、姚买家已经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之所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在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而在于双方对违约金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综合张卖家告知不履行合同的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程度,二手房买家义务咨询,并综合违约后各方的救济行为,广州咨询,酌定违约金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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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余款X元过户当日交付,不迟于X日如何理解?
张静律师解答:应当是过户当天交付的意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余款过户当天交付,不迟于4月1日。卖家认为迟是4月1日交付,买家认为应过户当天交付。终认定是过户当天交付。如是5月1日才过户则5月1日再交付。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余下款项820000元,于***过户交易当天结清;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前完成此交易。”香卖家认为根据前述约定,周买家应于2020年4月1日向其***剩余房款;周买家则认为其应于***过户交易当天才应***剩余房款。对此,本院认为,结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上述约定的内容理应理解为周买家于涉案房屋办理过户当天向香卖家***剩余房款,而非于2020年4月1日***剩余房款,更为合理;上述约定中“不迟于2020年4月1日”是对双方的约束,即双方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及***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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