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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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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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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银z行一直不放款怎么办-白云区咨询-二手房***律师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0499286                    更新时间:2022-03-31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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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都有严重违约行为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未依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同贷书,卖家也隐瞒了房屋被再次的事,终合同解除,已付房款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书节选:

认为,白云区咨询,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查:1.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存在登记,剩余房款30万元,由王买家在双方网签当日,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按揭手续;如30日内未取得***同贷文件或取得***同贷但批准金额少于申请的金额,涉案房屋为案外人设定***数额高达2000万元的权,同年7月6日再为其他案外人设定其他权,没有合理事由,直至2018年3月28日才办理网签手续。林卖家签订合同时,即理应向王买家充分、明确地披露,该影响王买家向***申请按揭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重要事实,该不诚信的事实行为也系导致本案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及后续在***上不能履行的重要因素。林卖家在本案中也违反合同义务,具有过错。合同法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买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清剩余房款义务,主张林卖家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事实尚未成立,诉请***逾期过户违约金,不予支持。合同解除,返还购房款,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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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几年后过户,卖家能以买家无购房资格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合同约定了几年后过户,则不能确定到时买家有无购房资格,此种情况下卖家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起诉解除合同就被驳回,买家反诉交房并***迟延交房违约金就被支持。



书节选: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因李买家现不具备购房资格而须予解除及方卖家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每日按总房价款的0.05%标准向李买家***逾期交房违约金。李买家与方卖家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产权转移登记第3款约定,自该房屋可以办理存量房网签及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乙方或乙方的第三人名下。因该条中有关选择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李买家第三人名下的约定,现方卖家不同意履行,且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3款的约定“自该房屋可以办理存量房网签及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卖家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向李买家交付涉案房屋,而其拒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李买家主张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每日按照总房价款的0.05%计算方卖家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一审经核算,认定每日0.05%的标准过高,酌情予以调整为每日0.02%,同时违约金的总额以房屋总价款为限是一审行使自由裁量权,尚无不妥,故本院可予维持。

综上,方卖家交楼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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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后,卖家有义务配合办产权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未成年子女房产出售咨询,看合同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并未约定卖家要配合买家办理产权证,也明确告知买家车位没有产权证。买家接收车位后,起诉卖家违约,就不支持。



书节选:

认为,涉讼合同是合法有效。因涉讼车位并无产权证,双方买卖的仅为车位使用权,现梁卖家已向王买家交付了涉讼车位的及车位卡,并与王买家就涉讼房屋及车位的交接进行了确认,签订了《房屋交接表》,且于物管处就《车位转让协议》进行了备案,另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复函亦表明该司对涉讼车位已变更由王买家使用的情况知悉且无异议,涉讼车位可正常使用,故对梁卖家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其已履行了为其能否取得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文件证明其对涉讼车位享有使用权,而非其能否实际使用涉讼车位,故就王买家无法使用涉讼车位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王买家以梁卖家未履行车位交付义务为由要求***违约金、赔偿中介服务费及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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