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卖家拒绝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违约。***并未禁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出售共有房屋咨询,如卖家签订合同后又拒绝过户,则构成违约。
书节选:
认为,关于甘卖家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向肖买家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违约金及赔偿中介费和律师费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双方曾于2020年8月27日到房屋办理网签及过户等手续,但因肖买家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公司名下,而甘卖家则仅同意过户至肖买家本人名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双方终未能完成后续交易手续,进而引发本案。依据双方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卖方知悉并同意买方将该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到买方的公司名下”,故甘卖家拒绝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肖买家公司名下,不符合双方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肖买家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甘卖家返还已付购房款5万元并***违约金5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15000元及律师费损失2000元合法有据,销网签咨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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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代妻子签订认购书,妻子不同意买房定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买房属于重大民事行为,已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丈夫代妻子签订的认购书对妻子不产生***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定金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需要处理的是悦某公司是否应向罗买家返还10万元定金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应支持罗买家要求退还定金10万元的请求。分析如下:
至于定金处理问题。悦某公司及罗买家均确认认购方为罗买家、邓某二人,而按涉案认购书的约定,该认购书的继续履行需要认购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款,但基于上述分析,在罗买家与邓某不构成表见代理,且邓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购房的情况下,该认购书实际上无法得到继续履行,且悦某公司在庭审中向本院确认其司已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故涉案认购书实际上已经解除,且如前分析,悦某公司与罗买家对此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在此情况下,应支持了罗买家有关返还定金的诉请,驳回其有关***损失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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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先申请提前还贷和先赎契发生争议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均不肯让步的话,可视为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可按合同解除,定金退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处理。
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李买家认为因肖卖家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及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肖卖家则认为因房价下跌,李买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产已被查封且肖卖,李买家与冼某均从事借贷行业,而肖卖家与李买家及其亲属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李买家与冼某系一般朋友关系却共同作为买方签订案涉买卖合同,合同亦约定了案涉房屋可直接过户给第三方,结合过户条件具备时双方并未主张权利等事实,可见,合同长期未能履行系双方存在其他目的而均无意履行,故双方对于合同解除负有同等过错责任,天河区咨询,故双方所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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