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中介服务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中介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做出对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如下面这个案件,中介起诉买家***延迟***中介费的滞纳金,但中介费***时间并未明确约定,终驳回其该项请求。
书节选:
关于逾期***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的问题。各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X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丙方依法促成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当事人应当于【于年月日前】【签署本合同当日】向丙方***中介服务费”,从合同上下文条款的设置来看,买家无法贷z款解除合同咨询,此处【于年月日前】与【签署本合同当日】之间应属于选择关系。在合同上下文条款中,对于同一条款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选择情形的,未选择的内容采用斜线划掉排除适用的选项,但《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对中介服务费的***时间条款中未进行明确选择,没有划掉其中一项,亦未对其中一项打钩选择,导致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付款时间产生争议。合某公司作为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合同条款约定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合某公司不利的解释。同时,结合《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对于中介服务费的缴交时间没有填写的事实,可以认定吴买家与合某公司对中介服务费的***时间未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合某公司主张吴买家应当在合同签订当日***中介服务费,要求吴买家***逾期***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吴买家向合某公司***逾期***中介服务费的滞纳金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吴买家有关滞纳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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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诸多条款约定不清如何认定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对涂销、办理网签、递件过户及房款的***等诸多时间节点进行约定,如约定不明,则需双方另外协商达成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造成合同解除,中介擅自网签咨询,则不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只需退还定金即可。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向刘买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交易过户手续需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但确保交易能在该约定期限内完成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单方义务,而需由双方各自履行己方义务及共同义务共同促成。因前述合同未对办理网签、申请提前还贷涂销等对合同正常履行具有实质影响的事项的具体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除合同,因此导致双方交易未能继续,可认定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宜认定合同因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而解除。即使刘买家提交的录音等证据能反映陈卖家曾筹划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该行为也并非直接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事由。综上,刘买家以陈卖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为由,诉请陈卖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各项损失的违约责任,理据不充分,对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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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还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付,越秀区咨询,但可以酌情减少。一般说来,中介费包括提供房源,促成合同签订,办理网签,办理过户等几项服务,如合同解除,则后面的服务都未提供,会根据案情酌情减少中介费。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买家全额***中介费,二审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后续中介服务未提供,故改判中介费从23万降至16万。
书节选:
关于合某公司是否有权向吴买家收取全部中介费用的问题。根据合同编号为:X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某公司应当协助双方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配合办理网签相关手续等。因此,合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除提供房地产信息、***双方协商、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合某公司还负有配合办理网签、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合某公司和吴买家已对中介报酬的总额作出约定,但对各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未予明确。本案中,合某公司已促成吴买家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已完成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合某公司未实际提供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合同义务并非因合某公司原因导致,但考虑到合某公司未实际提供后续的合同义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合某公司的服务项目和工作量,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在酌情扣减合某公司后续相应的合理中介活动费用后,结合合某公司的履行瑕疵,酌情判令吴买家***中介服务费16万元。一审认定合某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其作为中介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并吴买家***全部中介服务费23万元,略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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