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安全阀:
1、锅炉应在初次升火时进行安全阀工作压力的调整按照***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43条表7-2规定的压力进行调整
①安全阀调整办法
拆去开口销,除去顶盖,拧松六角锁紧螺母,然后拧动调节螺杆,使弹簧放松或拧紧,来达到安全阀要求的排汽压力。调整后拧紧锁紧螺母,再将其余零件装妥。
②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详见表2)
表2
额定蒸汽压力MPa |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
≤0.8 | 工作压力+0.03MPa |
工作压力+0.05MPa |
|
③在调整安全阀时,锅筒内之水位应较平常水位略低,并预备在安全阀开启后能随时进水。
④切勿敲击安全阀上的任何部分,开启安全阀只能用阀上的控制杆。
⑤在安全阀未调整前锅炉禁止使用。
应经常注意安全阀的作用是否正常。因水蒸汽的作用,为了防止安全阀的阀盘和阀座粘住,应定期作排气实验,每隔2-4星期应做一次,以校验安全阀的启闭作用。
8、排污阀:定期排污(参阅“排污”)。
九、排污:
一般给水内含有或多或少的矿物质。给水进入锅炉气化后矿物质留在锅内,浓缩到一定程度后,就在锅炉内沉淀下来,蒸发量 大运行时间长,沉淀物就多,为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而引起锅炉损坏,必须保证给水质量,炉水碱度应不超过1.25毫克当量/升,超过上述范围时,应对炉水进行排污。一般用户在化验条件尚未完备时,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排污,例如每天一次或每班一次等。
排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如二台或二台以上锅炉使用同一排污总管,而排污管上又无逆止阀门,排污时应注意:
(1)禁止两台锅炉同时排污。
(2)如另一台锅炉正在检修,则排漏前必须将检修中的锅炉与排污 管路隔断分开。
2、排污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在排污时应密切注意炉内水位,每次排污以降低炉水位25-50毫米范围为宜。
3、排污完毕关闭排污阀后,应检查排污阀是否严密,检查方法是;
关闭排污阀过一些时间后,在离开锅炉的第二只排污阀的管道上用 手试模,若排污阀管道并不冷却则排污阀必有渗漏。
十、停炉:
1、锅炉停炉一般分两种情况:
(1)到星期天.节假日或其它情况,短期内不用蒸汽时应完全停炉。
(2)遇到特殊情况,为安全可靠起见紧急停炉。
上述两种停炉由于情况不同,要求亦不同,具体分别说明如下:
1、完全停炉:点击气源控制按钮,点击燃烧器关闭控制按钮,点击电源开关后,控制系统电源断开,燃烧器自动熄火。此时司炉工应关闭给水阀。
2、紧急停炉:
迅速切断气源,点击气源控制按钮,点击燃烧器关闭控制按钮,点击电源开关后,控制系统电源断开,燃烧器自动熄火。
十二、水质要求:
锅炉水质要求应符合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下表:
项目 | 给水 | 锅水 | ||
锅内加药处理 | 锅外化学处理 | 锅内加药处理 | 锅外化学处理 |
|
悬浮物mg/L | ≤ 20 | ≤ 5 |
|
|
总硬度mmol/L | ≤ 4 | ≤ 0.03 |
|
|
总碱度mmol/L |
|
| 8~26 | 6~26 |
PH(25℃) | ≥7 | ≥7 | 10~12 | 10~12 |
溶解氧mg/L |
| ≤ 0.1 | <5000 |
|
溶解固形物mg |
|
|
| <4000 |
含油量mg/L |
| ≤ 2 |
|
|
项目 | 给水 | 锅水 | ||
锅内加药处理 | 锅外化学处理 | 锅内加药处理 | 锅外化学处理 |
|
悬浮物mg/L | ≤ 20 | ≤ 5 |
|
|
总硬度mmol/L | ≤ 4 | ≤ 0.03 |
|
|
总碱度mmol/L |
|
| 8~26 | 6~26 |
PH(25℃) | ≥7 | ≥7 | 10~12 | 10~12 |
溶解氧mg/L |
| ≤ 0.1 |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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