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出租z人违约,承租z人能要求赔偿商铺招牌和过期商品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招牌费用一般不支持,过期商铺费用如能提供正规单据可能获得支持。如下面这个判z决,法z院认为即使合同正常履行到期,招牌也要制作和拆除,所以不是合同解除必然产生的费用不支持。过期商品损失单是承租z人单方制作的,无法核实真伪,租赁合同***律师,也未支持。
判z决书节选:
对于华某公司主张的招牌工程装修损失29069.1元,因华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该项诉z讼请求中的招牌工程已由其拆除后搬离,故招牌工程并非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且华某公司确认已将其搬离,华某公司要求某***赔偿其该项损失缺乏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对于华某公司主张空调冷链招牌拆卸等搬运费3900元,双方合同虽然是因某***的违约行为而提前解除,但即使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华某公司亦需要对相关物品进行拆卸及搬运,故华某公司的该项诉z讼请求并非其因合同提前解除而需要额外支出的费用,华某公司要求某***予以赔偿缺乏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对于华某公司主张的过期商品损失2190.4元,其仅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清单,并未提供实物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过期商品损失确有发生,故法z院对华某公司的该项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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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转租期限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z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的问题。双方对于租赁起租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无异议,因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故租赁合同期满日应为2020年12月31日。某***主张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口头约定租期至2018年5月31日,但未对此进行举证,华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故法z院对某***的主张不予确认。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期限长于某***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z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之规定,华某公司与某***约定的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期无效。双方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租赁合同未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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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场租赁中能否以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主张合同无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是房屋租赁合同,则没有***可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土地租赁***中,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则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鹰某公司与林某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及后续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约定鹰某公司将涉案场地出租给林某作为停车场及综合使用,鹰某公司与林某均无异议,法z院予以确认。涉案场地所在地块曾由鹰某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建设了9幢宿舍楼,建楼后剩余的空地即涉案场地尚未被收回,鹰某公司有权进行使用,故鹰某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涉案场地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林某主张由于鹰某公司未办理涉案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从而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z讼请求,不符合***规定,法z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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