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权利。
许可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省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可以委托直属机构或下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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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中的清洁类产品都有哪些?想必大家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郑州文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下吧,
根据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对“化妆品”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对***使用部分有清洁作用的产品属于化妆品的范畴,同时明确牙膏、香皂除外。
清洁作用的定义是:去除面部、体表、毛发的污垢,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蜜、水、面膜)、磨面膏、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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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哪些条件呢?想必大家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郑州文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下吧。
根据GB5296.3-1995对化妆品术语的定义,对***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使用部位有缓和作用的产品也属化妆品,但不能有医1疗作用。因此,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1效,不得使用医1疗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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