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人去世了还能进行笔迹鉴定吗?
律师解答:已去世的老人笔迹是可以鉴定的,找原在别的地方(需机构,如公证处、民政局、房管局)留有的样本进行比对,一般需提供好几个样本。不过去世再鉴定是比较麻烦的,有可能时间间隔太久,人的书写习惯已改变而无法鉴定出来,如果鉴定结果是“无法确认”,那就是无法鉴定了。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我国《民事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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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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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隐瞒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效力咨询,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儿子起诉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合法,死z亡赔偿金继承分割咨询,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合法,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宅基地擅自更名咨询,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广州黄埔区咨询,已经村委会、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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