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离婚时没拿到***不分割,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法z院都是暂时不处理的,公司股份分割咨询,离婚后随时发现拿到产权证了,就随时可以再起诉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因不想分割房产,两个孩子如何分咨询,故意迟迟不办理***,男方只得先起诉其办z证,再起诉分割。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发表评析意见如下:
关于郭女应否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问题。据查实,1001房属于郭女、蔡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本院已作出并生效的(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判z决书判z决准予双方离婚,鉴于在此案审理中双方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广州天河区咨询,对1001房未在该案处理。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显示,1001房屋已确权,产权人为郭女,只是尚未缮证。现蔡男诉请郭女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手续,法z院认定郭女怠于行使缮证的权利对蔡男造成了影响,支持蔡男的诉z讼请求,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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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中约定个人名下存款归个人要注意什么?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z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行、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z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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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写了书面房产赠予后没过户可以撤销吗?
某夫妻欲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遂委托律师起草协议,并作了律师见证,夫妻二人私z下里就这么将名下房产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形式赠与了儿子,但在过户前,丈夫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效果。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但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原则。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z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另外需注意,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若离婚后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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