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继承案件中子女之一去了国外下落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有继承权,则会将其份额提存,待其出现时再交付。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没有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公证反悔咨询,则不需要再查明其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认为房屋已经确认不是父母遗产,而是属于老三新建,则不需要再查明有几个继承人的问题。
书节选:
至陈某路本人是否系李某合法继承人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有鉴定意见书确认其与梁某系关系,但万顷沙边防出具的证明显示,梁某家庭成员的户籍底册缺陈某路的户籍记录,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另外其于何时前往及是否将真实年龄改小2岁等事实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导致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亦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案涉拆迁房屋后拆建时李某已经,已经确定不是梁某夫妻遗产,故上述待证事实与本案终处理结果之间并无实际意义,一审不予论述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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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案件是析产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分割就属于析产纠纷。如果是夫妻二人修建的,夫妻已经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就属于继承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主张案件应属于析产纠纷,但是审理后认定房子修建时,儿子尚未成年,没有经济能力出资修房,终认定案件属于解除纠纷。
书节选:
认为,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潘大女主张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应为潘大女、钟母、潘父的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建成时间为1982年,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钟母,潘大女在当时尚未成年,故对于潘大女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建成时应为钟母和潘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钟母和潘父均已经去世,故本案应为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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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把合作社股权赠予给他人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要看本经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规定,对受赠人有无条件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公证遗嘱将股权由养女继承,亲生儿子认为养女不符合继承条件起诉遗赠无效。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养女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遗赠的对象合作社章程并未限制,从而认定遗赠行为有效。
书节选:
认为:一、因马某丙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马大伦、张甜夫妻存在收养关系,且马某丙并非马大伦的法定继承人,故马大伦立下遗嘱将上述股权由马某丙承受,城市子女继承宅基地咨询,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有关该遗赠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进行认定。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广州萝岗区咨询,涉诉股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该条文的编排,该章程是对遗赠与赠与做出了明确区分并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该条款规定的是包括遗赠在内的股权继承,口头遗嘱效力法律咨询,第2款是有关股权赠与的规定。因遗赠与赠与为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适用该条款确定遗赠的法律效力。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条件等作出限制。马某戊、马某己认为该公证遗嘱违反了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因该条第2款是对股权赠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股权的继承,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该公证遗嘱主体适格,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且马大伦立下该遗嘱处分其股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禁止性规定,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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