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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商盟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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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商盟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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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广州合拓(在线咨询)-黄埔区咨询

产品编号:1000000000014574555                    更新时间:2022-06-27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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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因房屋大幅涨卖家拒绝卖房,判z决继续履行后卖家还需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在房屋大幅涨价的情况下,法z院既然已判z决继续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在一定程度上已可弥补买家的损失,故法z院一般会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买家也有逾期贷z款等轻微违约行为,终改判卖家不用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从目前我国***规定及审判实践来看,违约金的确定应以损失填平为原则。考虑到张买家在履约过程中亦存在迟延按揭申请手续等瑕疵行为,而相关行政***亦查明本案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办理按揭手续的成某公司在办理网签手续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戴卖家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尚属情有可原;再者,从签约至今,戴卖家仅收取了张买家***的定金30万元,而张买家亦确认其在签约后即已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故在本院判令支持了张买家继续履约即房屋过户的诉z讼请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本市二手房屋交易市场中房价波动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张买家亦无较大损失。基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买卖双方权益平衡,本院酌定戴卖家无需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一审对此处理欠妥,本院据实改判。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家多次变更贷z款方式,卖家有义务配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卖家在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应适当配合,超出适当范围外的要求,可以拒绝。



判z决书节选:

双方当事人确因首期监管资金差额问题产生争议,李买家实际需要***的监管资金超出《税费计算表》中估算的监管资金。李买家变更贷z款模式为“贴息贷”,且取得银z行同贷书,李买家签署贷z款申请资料,该事实足以证实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按揭贷z款模式,即从“公z积金商业贷z款组合贷”变更为“贴息贷”。第三次,微信群名称为“东晖园x座xxx***交流群”的沟通过程中,李买家在取得“贴息贷”的中国银z行同贷书后,又以“贴息贷”月还款金额可能略高于“组合贷”为由反复多次提出要求按合同履行,即再行要求变更合同贷z款方式为“公z积金商业贷z款组合贷”,此为新的合同变更请求,应当征得合同向对方的同意,2018年8月31日,陈卖家一方已通过微信回复的方式,同意配合再行变更贷z款方式为“组合贷”后。在此情况下,陈卖家一方及乐某公司多次在微信群“东晖园x座xxx***交流群”中催促李买家履行合同义务,陈卖家一方多次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李买家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及工作单位邮寄催促函及律师函,赔偿差价损失问律师,李买家均未予理会,既不向银z行或按揭机构提起“组合贷”申请,亦不按照原“贴息贷”同贷书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李买家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约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陈卖家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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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提出过解除合同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虽然双方都曾提出解除合同,黄埔区咨询,但当时对方均未同意,在双方对双方合同未能有效推进的责任归责于何方的情况下,出售共有房屋咨询,法z院一般认定互不违约,只要买家还愿意买,就可以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廖卖家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22日王买家拒绝网签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廖卖家并未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廖卖家拒绝王买家修改网签合同内容及要求报低交易价进行网签的要求;2016年9月2日廖卖家以其急需资金、无法再等待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但王买家亦予以拒绝;2016年9月7日周x与王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周x向王买家表示廖卖家急需资金,问王买家表示能否先付500000元以解燃眉之急,王买家明确表示拒绝;2016年9月13日王买家委托律师发出催告函,

综上,买卖合同对王买家一方***首期款的具体时间虽存在口头约定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明确约定,且王买家在网签一节存在违约并导致后续交易环节受阻,合同履行过程中王买家、廖卖家均曾提出解除合同,但当时对方均未同意,在双方对双方合同未能有效推进的责任归责于何方及如何履行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王买家在签约后的一个多月即提起本案诉z讼。从本案查明事实看,不足以认定廖卖家拒绝履行合同,王买家要求廖卖家***违约金860000元,缺乏理据,法z院不予支持。判z决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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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电话:020-87561363传真:020-87561363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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