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引起的转继承,区别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先于被继承人而发生的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割后继承人而发生的单纯的继承。转继承的条件是:
(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被转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三十五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款句强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注重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未成年人监护上,个人法务外包,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体现为要实现“未成年人利益”,即要求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前,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单位法务外包,同时还要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让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关注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涉及未成年人自身事务的应当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自主决定。
确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效力。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因为,继承开始时到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芜湖法务外包,继承人是否生存、会不会丧失继承权都难以预料;何况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尚属期待权,而期待权是不能处分的。在审判实践中,为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兄弟姐妹间有表示“父母将来的遗产我放弃,现在对父母的赡养费我也不承担”。纵然兄弟姐妹间对此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只有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处理前,对继承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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