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不在于继父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再次,婚姻家庭咨询服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具体到本案中,芜湖婚姻家庭咨询,林某在吴某与洪某结婚后一两年到洪某家中与洪某长期共同生活,洪某给林某提供了遮风避雨的住所。当时林某只有12周岁,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受洪某的抚养教育,与洪某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内容的继父子关系。在洪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时,林某在成年后应当对洪某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典》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婚姻家庭在线咨询,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将财产赠与“”的行为效力问题根据《典》百五十三条: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该赠予行为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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