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继承。何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典》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本***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两个***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为了将遗嘱继承和其他继承区分开来,***也规定了一些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企业法务外包,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立遗嘱人;(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中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单位法务外包,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院提起***。不及时起诉,芜湖法务外包,过了3年的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就不能再请求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个人法务外包,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典》94条也规定了***时效中止的情形:“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有上述情形,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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