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146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系新增条文。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即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作为民事***中新嵌入的程序,单位法务外包,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人院的依法审查,确定利害关系人都能够接受的遗产管理人,从而通过遗产管理人尽职履责,法务外包顾问,妥善解决与继承相关的事宜,避免因***再启动民事***,实现和谐的财富传承。
(1)对已经产生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包括对遗嘱的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之间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或者终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门或者村民会。
(2)对迟迟不能产生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主要包括: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不出遗产管理人,又不愿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又都不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门或村民会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不同门、村民会之间对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


在现实中,继承开始与遗产分割存在一个时差,这就发生了转继承的问题。继承开始,芜湖法务外包,遗产所有权即整体移转给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而遗产分割,是将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为各自财产的过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企业法务外包,其所应继承(或受赠)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或转遗赠)。转继承也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转继承的***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则不发生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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