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根据《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和《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芜湖***咨询,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途径。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了房屋补偿款给乙,******咨询,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的中。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实践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而无法确定先后时间的情形,对此,《典》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咨询律师,难以确定时间的,***在线咨询,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相互不发生继承。”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受害人先后顺序问题,会对死者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影响,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如果无法确定谁在先,那么财产分配便无从开始,用民事***予以规范确有必要。《典》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共同顺序推定规则,本条规定其实早在《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同时在2015年《***法》中也有所体现,即“受益人与被***人在同一事件中,且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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