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是落实削减措施的主体,应做出承诺并按时完成,并依法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落实的工作,地方应主动落实。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等测算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时,***检查其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托大数据、信息公开等手段推动削减措施的落实。如发现地方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问题突出的纳入***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建设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如未完成区域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来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采取的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将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
四是做好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污染源溯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新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提出,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绿色转型,有利于推动污染治理,有利于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减少对化石能源进口的过度依赖。要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进一步强化降碳的刚性举措,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上马。要坚持“三个治污”方针,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确保“科学依法”在新阶段有新举措。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施策、靶向,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治理,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动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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