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包括监测仪器设备、数据自动釆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及实时发布系统等;
2.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精度和量程应满足工程要求;
3.自动化监测系统应能进行数据异常情况下的自动预警或故障显示。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监测总结报告,并将下列资料组卷归档:1.监测方案;
2.基准点、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
3.阶段性监测报告;
4.监测总结报告。基坑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开挖深度大于等于五米,或开挖深度小于五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比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监测
基坑工程施工前,惠州基坑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基坑监测资质要求,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现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施工方案等因素编制监测方案,并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监测方案需经设计、监理及相关单位认可,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基坑监测设计,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基坑监测
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米;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不宜大于15米,且基坑边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基坑各监测点采用的检测仪器的检测精度、分辨率应能反映检测对象的实际情况。
(8)基坑工程的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工程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法等综合确定;采用施工降水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采用开挖时,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现行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基坑监测
(9)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
支护结构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地下水
周边环境中被保护的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其它应监测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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