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属于哪一类,肽都不适合作为输送到皮肤或穿过皮肤的候选物质。抗皱肽的分子量通常大于皮肤的理想分子量界限(即500Da)。它们分配系数(log P)的对数一般小于适合穿过皮肤的logP的范围(即1–3)。抗皱肽通常是生理PH值下的带电分子。此外,这些肽分子是皮肤中蛋白水解酶的底物。由于具有这样的特性,因此肽分子不能在合适的浓度下穿过皮肤。尽管关于抗皱肽皮肤渗透性的文献很少,但是含有抗皱肽的抗皱产品越来越多地在化妆品市场上推出,且这些产品尚没有关注到皮肤渗透性是使抗皱肽产生成效的这一先决条件。

基于保护商业秘密考虑,原料安全信息平台仅供化妆品原料企业填报使用。原料企业在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原料报送码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对尚无原料报送码的,化妆品检测及备案,并不影响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设立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对化妆品原料监管的一大科学举措,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不同来源、不同规格、不同组成形式的已使用原料的安全监管盲区,不仅规范了化妆品原料相关信息的报送,保障原料质量安全,同时也加强了上下游企业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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